(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金飘、朱丽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金飘、朱丽俊:
经查,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瞳景物联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重大事件未及时披露
2024年以来,瞳景物联存在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形,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迟至2025年2月26日才予以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二、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
瞳景物联未于2026年8月31日前披露2026年中期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3、2024年度,瞳景物联存在多计营业收入、对已注销工商登记的客户少计提坏账准备等问题,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重要财务数据存在错报。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瞳景物联未妥善保存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部分产品交付凭证、项目开发资料、研发资料等业务凭证,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高金飘时任瞳景物联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朱丽俊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瞳景物联、高金飘、朱丽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公司治理,加强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对你们的整改情况,我局将持续跟踪关注。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