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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文姬、吴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文姬、吴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黄文姬、吴伟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执行的新三板挂牌公司厦门瞳景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瞳景物联或公司)2023年度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2023年度,瞳景物联存在多计营业收入的问题,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披露的重要财务数据存在错报。中兴华所在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时,工作底稿中对公司多个项目收入确认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仅有合同和公司开具的发票,未获取物流、验收单等业务过程性资料,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发现瞳景物联存在前述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中兴华所在执行截止性测试时,期后截止性测试抽样数量仅一个,抽样比例过低,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2023年度审计中,中兴华所未对瞳景物联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款项执行单独减值测试,未关注到公司某客户已被注销工商登记事项影响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未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发现公司坏账准备少计提的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中兴华所在对瞳景物联2023年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审计底稿未见核对回函地址及回函联系人信息,未发现回函寄件地址异常,对多家公司回函地址与回函联系人相同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怀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此外,中兴华所还存在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时未留存所检查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的问题。

中兴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条的规定。黄文姬、吴伟红作为瞳景物联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对中兴华所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兴华所、黄文姬、吴伟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中兴华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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