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山东时间投资有限公司及张祥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时间投资有限公司、张祥峰:
经查,山东时间投资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履行合格投资者适当性认定程序,个别投资者风险揭示资料存在瑕疵,反映出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及时更新办公地址及有关人员信息;三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张祥峰作为山东时间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山东时间投资有限公司、张祥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