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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立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立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立红:

经查,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5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丁立红作为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对发行人前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债券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债券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丁立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守法合规意识,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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