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朗润泽麟(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朗润泽麟(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核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投资比例持续超标,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