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梁慧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慧荣:
经查,深圳市前海鸿顺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顺和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内控机制不完善,对经纪商选择、交易量分配缺少审核流程,对关键岗位人员缺乏有效监督;未审慎审核部分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2025年4月30日,鸿顺和金苹果马特洪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买入风险警示股超限的异常交易行为,2026年2月3日,鸿顺和云一资产金苹果A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大额封涨停的异常交易行为,公司因上述异常交易被交易所采取书面警示。上述情形说明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三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资料。
你于2019年1月至2026年3月担任鸿顺和总经理,全面负责信息披露等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