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彭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彭斌:
经查,你在中融汇信期货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