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2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谷红军、谷红民、孙铁军、王俊生采取责令定期报告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谷红军、谷红民、孙铁军、王俊生: 经查,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审计委员会召开不符合规定。2026 年一季度未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是 2025 年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公 — 1 —司依据与部分客户签订的货款延期支付协议、延期开票口头协议,将对应的应收账款由逾期账龄重分类为未逾期账龄,从而减少了对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致使 2025 年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利润等关键数据披露不准确。 上述事项一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事项二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长谷红军、董事会秘书孙铁军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总经理谷红民、财务总监王俊生未勤勉尽责,对事项二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号)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长谷红军、总经理谷红民、财务总监王俊生、董事会秘书孙铁军采取责令定期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此后,在 2026 年年报披露前,公司及责任人员应按季度向我局报告持续提升规范运作、财务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的机制建设及落实情况。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 — 2 —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8 月 25 日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