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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2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2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及谷红军、谷红民、孙铁军、王俊

生采取责令定期报告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谷红军、谷红民、孙铁军、

王俊生:

经查,河北瑞星燃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审计委员会召开不符合规定。2026 年一季度未召开

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是 2025 年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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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依据与部分客户签订的货款延期支付协议、延期开票口头

协议,将对应的应收账款由逾期账龄重分类为未逾期账龄,

从而减少了对应收账款的坏账计提,致使 2025 年年度业绩

快报、业绩预告中的利润等关键数据披露不准确。

上述事项一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227 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事项二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

一款规定。董事长谷红军、董事会秘书孙铁军未勤勉尽责,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总经理谷红民、财务总监王

俊生未勤勉尽责,对事项二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董事长谷红军、

总经理谷红民、财务总监王俊生、董事会秘书孙铁军采取责

令定期报告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充分

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提升财务管理水平,保证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此后,在 2026 年年报披露

前,公司及责任人员应按季度向我局报告持续提升规范运

作、财务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质量的机制建设及落实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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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

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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