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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209 号

关于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

区名园北大道 155 号;

吴明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戴勇斌,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

鲍嘉龙,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1 —

(浙处罚字〔2026〕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浙江中坚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坚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派员出席“前海·宝安 AI 向

未来——人工智能应用创新成果发布会”“华为(深圳)全球具

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2025 年 2 月 19

日,中坚科技在本所互动易等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投资者关系

活动记录表》中披露“2024 年 11 月 15 日,中坚科技出席 H(深

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并签

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 年 4 月 24 日,中坚科技在 2024 年年

度报告的“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二、报告期内公司从事

的主要业务”“(三)智能机器人板块的拓展”中披露“2024 年

11 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

合作备忘录”。经查,截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中坚科技未对前

述企业合作备忘录(文件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用印,该备忘

录未完成签署。中坚科技披露的前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中坚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 7.1.1

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中坚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吴明根,副总经理鲍嘉龙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

— 2 —

定,对中坚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中坚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戴勇斌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

第一项的规定,对中坚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吴明根,

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戴勇斌,副总经理鲍嘉龙给予通报批

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

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28 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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