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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根据公司2026年8月28日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6年半年报披露日,海王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本金余额12.56亿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公司在2025年9月至2026年4月期间,未经审议程序,对外提供2笔财务资助和4笔质押担保,直至2026年4月底才补充审议、披露。公司还存在202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资助还款情况不实、重大合同未及时披露进展、融资费用摊销不规范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海王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公司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海王集团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所有占用资金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归还,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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