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东莞市朗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审纪〔2026〕10 号 关于对东莞市朗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东莞市朗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滨东路 138 号; 邓志荣,东莞市朗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吴应强,东莞市朗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卫东,东莞市朗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23 年 6 月 27 日,本所受理了东莞市朗泰通科技股份有限 — 1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明,在本次发行上市申请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发行人未披露使用个人银行卡收付款项的财务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经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使用实际控制人邓志荣控制的自然人银行账户收付业务款项、发放工资奖金,2020 年通过上述账户收取货款 1179.07 万元,支付费用 1164.66 万元。发行人未披露曾使用个人银行卡收付款项的财务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二、发行人未披露控股股东历史上存在的股权代持,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志荣、总经理吴应强于2019 年 12 月受让钟某持有的发行人控股股东深圳市朗泰通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朗泰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泰通电子)的部分股权。经查,钟某收到前述股权转让款后,将约一半款项转入邓志荣控制的账户,其曾持有的上述朗泰通电子股权中,一半系为邓志荣代持。发行人未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前述历史沿革中的股份代持事项,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三、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违规 一是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经查,发行人将部分实际销售给关联方的商品以销售给某非关联方客户的名义实施,关联交易披— 2 —露不完整,报告期各期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分别为 82.26 万元、222.44 万元、202.12 万元、308.47 万元和 212.22 万元。二是未披露销售相关内部控制不规范情形。经查,发行人部分关键销售业务单据不规范,销售内部控制制度未严格执行。 四、实际控制人邓志荣未完整提供资金流水,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经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邓志荣报告期内曾控制使用其他自然人 3 个银行账户,其中 2 个账户还涉及收付发行人业务款项。邓志荣尽职调查期间未向中介机构提供前述账户资金流水,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发行人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志荣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有效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违反了本所《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总经理吴应强、财务总监陈卫东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本所《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三条、 — 3 —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 对东莞市朗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东莞市朗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邓志荣,总经理吴应强,财务总监陈卫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须的信息,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28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