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 112 号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新宇、黄慧玲、王垒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新宇、黄慧玲、王垒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222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2025 年你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已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 2026 年 4 月部分予以披露、2026 年 8 月补充披露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7.4.2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胡新宇,总裁、财务总监(代)黄慧玲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 1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垒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条、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6 年 8 月 27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