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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 112 号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新宇、黄慧玲、王

垒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延华

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新宇、黄慧玲、王垒宏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222 号)及本所查

明的事实,2025 年你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

已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 2026 年 4 月

部分予以披露、2026 年 8 月补充披露完整。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7.4.2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胡新宇,总裁、财务总监(代)黄慧玲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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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王垒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4.2 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

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

《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

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6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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