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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伟、陈修、汤奇青、芮斌、刘昊德的监管函

(原标题:关于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伟、陈修、汤奇青、芮斌、刘昊德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康伟、陈修、汤奇青、芮斌、刘昊德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 109 号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伟、陈修、汤奇青、

芮斌、刘昊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对好利来

(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伟、陈修、汤奇青、芮斌、

刘昊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32 号)查明的

事实,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科

技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 年 3 月 21 日,好利科技公告披露,拟向上海硕矩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硕矩)转让公司所持有的

合肥曲速超维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曲速)31.8182%

的股权,转让价款 7,000 万元。2024 年 3 月 26 日,好利科技公

告披露,拟向上海硕矩转让所持有的合肥曲速剩余 18.2318%的

股权,转让价款 9,197,801.97 元。经查,前述股权转让构成关

1

联交易。好利科技未对前述股权转让按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披露,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6.3.7 条第一款,《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6.3.6 条的规定。

康伟作为好利科技实际控制人汤奇青的一致行动人,未按照

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2.1.3 条第一款、第

6.3.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2.1.3 条第

一款、第 6.3.5 条的规定,配合好利科技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陈修作为好利

科技时任董事长并自 2023 年 12 月开始担任好利科技总经理,汤

奇青作为好利科技时任董事,芮斌作为好利科技时任总经理,刘

昊德作为好利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 4.3.1 条、第 4.3.5 条和《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4.3.1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的规定

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本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

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

生。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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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6 年 8 月 26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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