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员管理方面。你行对于基金销售人员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未能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等体现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理念的指标纳入其中。
二、内控合规管理方面。一是你行未能根据代销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对产品开展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二是合规风控人员未对新销售基金产品出具合规审查意见。三是你行APP展示的基金定投模拟历史业绩,未能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等信息。四是公司2024年度基金销售监察稽核报告未能在该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三、适当性管理方面。一是你行在为部分投资者购买基金提供服务时未按要求了解投资者收入来源、资产、债务等信息。二是对部分投资者单日内多次测评、风险等级异常变动的情形未予以充分关注。
上述行为违反《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