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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原标题: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117 号

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

阁西路 1 号;

褚一凡,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

理、时任董事会秘书、实际控制人;

雷心跃,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张庆峰,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时任监事;

李会,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5 号)查

— 1 —

明的事实,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泉为或公

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 泉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23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

2023 年 1 月起,褚一凡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月,褚一

凡父亲陆某实际控制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汇祥建安),汇祥建安系公司关联法人。汇祥建安承建公司子公

司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泉为)光伏

工厂项目,并向公司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山东泉为)采购货物,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3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与汇祥建安发

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4,317,710.98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20%。2023 年 1 月 18 日至 12 月 31 日,公司与汇祥

建安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271,942,002.32 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5.27%,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85%。

*ST 泉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也未按规定

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ST 泉为未按规定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的情况

2024 年 8 月起,山东泉为厂房、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主要

资产陆续被多地人民法院查封,山东泉为被查封资产账面净值

212,072,382.02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8.65%。

公司不晚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知悉资产被查封情况,但未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山东

泉为及安徽泉为厂房、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资产被查封情况。

— 2 —

*ST 泉为的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2.7 条第

二项、第 7.2.8 条第一款,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8.2.5 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ST 泉为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褚一凡

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同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隐

瞒关联关系,组织实施上述关联交易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 4.3.2 条第七项、第 5.1.2 条,和《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泉为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泉为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雷心跃,时任董事、时任监

事张庆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

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 5.1.2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

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泉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泉为时任监事会主席李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

对*ST 泉为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和《创

— 3 —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

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时任董事会秘书、实际控制人褚一凡,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雷

心跃,时任董事、时任监事张庆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李会给予

通报批评的处分。

*ST 泉为及褚一凡、雷心跃、张庆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

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泉为通过本所上

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

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ST 泉为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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