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117 号 关于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阁西路 1 号; 褚一凡,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实际控制人; 雷心跃,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张庆峰,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时任监事; 李会,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根据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5 号)查 — 1 —明的事实,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泉为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 泉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 年 1 月起,褚一凡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月,褚一凡父亲陆某实际控制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祥建安),汇祥建安系公司关联法人。汇祥建安承建公司子公司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泉为)光伏工厂项目,并向公司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采购货物,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3 年 1 月 18 日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与汇祥建安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4,317,710.98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0%。2023 年 1 月 18 日至 12 月 31 日,公司与汇祥建安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271,942,002.32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5.27%,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85%。 *ST 泉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也未按规定在 2023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ST 泉为未按规定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的情况 2024 年 8 月起,山东泉为厂房、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资产陆续被多地人民法院查封,山东泉为被查封资产账面净值212,072,382.02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8.65%。公司不晚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知悉资产被查封情况,但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山东泉为及安徽泉为厂房、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资产被查封情况。— 2 — *ST 泉为的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2.7 条第二项、第 7.2.8 条第一款,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8.2.5 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ST 泉为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褚一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同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组织实施上述关联交易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 4.3.2 条第七项、第 5.1.2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泉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泉为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雷心跃,时任董事、时任监事张庆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 5.1.2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泉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泉为时任监事会主席李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4 条、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泉为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和《创 — 3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2.4 条、第 12.5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时任董事会秘书、实际控制人褚一凡,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雷心跃,时任董事、时任监事张庆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李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ST 泉为及褚一凡、雷心跃、张庆峰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泉为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ST 泉为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8 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