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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34 号

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星农,A 股证

券代码:603789;

何德军,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郑 斌,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吴海娟,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星

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17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2026 年 4

月 25 日,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结构件业务及项目制业务的

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调减 2025 年一季报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156.35 万元、半年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1

4,648.88 万元、三季报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6,818.12 万元。公司

2025 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何德军作为公司

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郑斌作为公司日

常经营管理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吴海娟作为公司财务

事项具体负责人,根据《警示函》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的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何德军、时任总经理

郑斌、时任财务总监吴海娟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2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高

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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