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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证上〔2026〕1094号-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深证上〔2026〕1094号-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094 号

关于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金寨经

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笔架山路 1 号;

王明圣,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林志煌,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2 号)查明的事实,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ST 聆达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

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3 年 10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 月 2 日,*ST 聆达全资子公

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先后两次

将其在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明村镇银行)

3,000 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

首宇)等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涉及金额 6,000 万元。

2023 年 11 月 5 日,*ST 聆达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时

任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

金额为 5,000 万元。金寨嘉悦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2024 年 1 月 11 日,关联方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嘉悦正丰)

与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订

《商

业保理合同》,融资 1,600 万元。*ST 聆达及金寨嘉悦、全资子

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等出具《连带保证担保函》,承

诺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ST 聆达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违规对外担保金额为 12,600 万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9.10%。其中,关联方担保 6,600

万元,

2023 年期末余额 5,000 万元,

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3%。

对上述担保事项,*ST 聆达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2023 年 6 月 12 日,*ST 聆达关联方安徽新旭新能源有限公

— 2 —

司与金寨嘉悦签订《光伏支架及安装采购合同》,并通过预付款

的方式占用 380 万元。该占用资金已于 2023 年 9 月归还。

2023 年 7 月 5 日,

金寨嘉悦与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安徽骏鑫)签订《工程承包备忘录》,安徽骏鑫一次性

缴纳 1,000 万元作为承建工程的定金,该资金转至关联方嘉悦正

丰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 11 月归还。

2023 年 7 月 24 日,金寨嘉悦将其在华明村镇银行的 3,000

万元定期存单,为天津首宇对应金额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

汇票贴现后资金 3,000 万元转至关联方铜陵市正丰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 2 月归

还。

2023 年 8 月至 2023 年 9 月期间,金寨嘉悦与华潍供应链(上

海)有限公司签订配资采购合同,采购资金转至王明圣和林志煌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账户形成资金占用,其中王明圣占用

1,000 万元,林志煌占用 1,000 万元。该占用资金包括利息费用

共 2,020.56 万元已于 2024 年 11 月归还。

2023 年 12 月 25 日,金寨嘉悦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 180 万元,该资金转至关联方浙江

容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形成资金占用。该占用资金已于 2024

年 11 月归还。

*ST 聆达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关联方资金占用金额为 6560 万

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95%。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

— 3 —

*ST 聆达未履行上市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ST 聆达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7.1.14 条第二款第六

项、第 7.2.12 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7.2.3 条第二

款、第 5.4 条的规定。

*ST 聆达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时任副董事长兼首席执

行官林志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 5.1.2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3.1.5 条第一

款的规定,对*ST 聆达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王明圣,时

任副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林志煌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王明圣、林志煌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

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聆达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

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

— 4 —

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ST 聆达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8 月 4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大连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6 年 8 月 5 日印发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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