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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对郭富永、车生文、卫桐言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对郭富永、车生文、卫桐言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郭富永、车生文、卫桐言:

2026年4月23日,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5年前三季度相关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反映出兰石重装2025年第一季度、2025年半年度、2025年第三季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兰石重装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兰石重装董事长郭富永、总经理车生文、财务总监卫桐言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兰石重装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兰石重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郭富永、车生文、卫桐言采取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郭富永、车生文、卫桐言于2026年8月10日14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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