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质控、内核把关不严;薪酬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保荐办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七条、六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