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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员资质及考核管理方面

部分从业人员未能及时取得基金从业资质;公司对基金销售人员的考核指标中未纳入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指标,未能体现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

二、内控合规管理方面

部分产品准入缺少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部分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合规审查不到位;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表述不当或不准确的情形;部分客户历史风险测评问卷等资料未妥善保存;公司部分业务流程未能与股东实现完全独立等。

三、信息报送方面

未按规定报送反洗钱相关工作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六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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