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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1066 号

关于对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

平街道金瑞路 58 号;

董仕宏,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太玉,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杨宝龙,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仕净)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

一、业绩预告违规

2026 年 1 月 30 日,*ST 仕净披露《2025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亏损 77000 万元至 970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亏损 87000 万元至 107000 万元,

*ST 仕净未提及净资产情况。2026 年 4 月 30 日,*ST 仕净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净利润为亏损 134553 万元,扣非

后净利润为亏损 110291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为-46742 万

元。*ST 仕净业绩预告未按规定披露净资产为负的情况,且预计

的相关净利润数据与《2025 年年度报告》经审计的数据存在较

大差异,*ST 仕净未按规定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二、信息披露不准确

*ST 仕净披露的《2025 年年度报告》《2026 年第一季度报

告》中存在收入利润等数据及变动幅度披露前后不一致、数据格

式及标点符号错误、排版格式错误等多处错误,《董事会关于公

司 2025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中公

司名称、审计机构名称信息等存在错误。

*ST 仕净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第 6.2.2 条第五

项,第 10.3.3 条第一款,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 2 —

*ST 仕净董事长董仕宏、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刘太玉未能恪尽

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和第三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仕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仕净董事会秘书杨宝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

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三款、第 5.1.2 条的规定,对*ST 仕净上述第

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第 12.3

条、第 12.5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第 12.3

条、第 12.5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仕宏、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刘太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杨宝龙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ST 仕净、董仕宏、刘太玉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

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仕净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

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

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 3 —

对于*ST 仕净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

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7 月 28 日

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司,江苏证监局。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26 年 7 月 29 日印发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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