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杭州御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杭州御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 89 号杭州御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杭州御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61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你企业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宇股份)持股 5%以上的股东,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提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为减持蓝宇股份 46,427股、持股比例降至 5%,但实际未发生权益变动。直至 2026年 4 月 7 日,你企业才执行上述减持操作。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的规定。 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 1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 年 7 月 29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