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24 号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及李良、李伟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良、李伟: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5 年年度报告》中记载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说明中“截至本报告期末,和辉基金累计收到钱江陵园及周晓明各类款项 2.37 亿元”以及股东总数披露不准确。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更正了上述错误。 — 1 — (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监会令第 22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李伟未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良、李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6 月 24 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