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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4号

(原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24 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

有限公司及李良、李伟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良、李伟: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5 年年度报告》中记载的其他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的说明中“截至本报告期末,和辉基金累计收到钱江陵园及

周晓明各类款项 2.37 亿元”以及股东总数披露不准确。公

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更正了上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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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监会令第 226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李伟未按照《管理办法》

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

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公司及李良、李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

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再次

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

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

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

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

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6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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