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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27 号

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福成,

A 股证券代码:600965;

李良,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伟,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对河北福成

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李良、李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

施的决定》

(〔2026〕2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5 年年度报告》中记载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说明中“截至本报

告期末,和辉基金累计收到钱江陵园及周晓明各类款项 2.37 亿

元”以及股东总数披露不准确。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28 日更正

了上述错误。

1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

秘书李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警示函》

认定,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良、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

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2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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