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星阔(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25号
星阔(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邓剑: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经投资者同意,代投资者签署基金补充协议。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邓剑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照《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相关情况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风控管理,严格履职尽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6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