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06 号──────────────────────── 关于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当事人: 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长园,A股证券代码:600525; 吴启权,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 姚 泽,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涉案期间,吴启权直接持有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或公司)5%以上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相关规则规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023 年 7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吴启权安排长园集团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将公司资金转至珠海毅辉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相关公司将收到的款项直接或间接转至吴启权控制的珠海市运泰利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最终用于偿还吴启权个人债务及其控制公司的经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案涉期间,吴启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 108,666.32 万元。其中,2023年 7 月至 2024 年 6 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金额为 84,2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16%。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2025 年 4 月 29 日,长园集团发布公告,对相关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确认和会计差错更正,并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截至 2025 年 4 月、9 月,吴启权分别归还了前述占用资金的本金和利息。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违反了《中 -2-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五条,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4.1.1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吴启权作为长园集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并安排上述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签署、资金划转等工作,占用公司资金由其个人使用,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泽作为长园集团时任董事、财务负责人,根据吴启权要求编造虚假付款申请书等流程文件、协助划转资金,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要求》第三条,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对此予以酌情考虑。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3-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吴启权予以公开谴责,对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姚泽予以通报批评。 被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 -4-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7 月 10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