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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21 号

关于对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黄梅,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徐鼎,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叶茂,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代行财务总监)、总经理。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

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

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

163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查明的事实,有

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识别关联方,未审议、未披露关联交易

2019 年至今,公司未识别关联方上海麦芃电子商务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麦芃)。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公司未

审议、未披露与上海麦芃之间的关联交易。

1

二、未审议、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 年至 2024 年期间内,公司为实际控制人黄韬所涉

离婚及财产纠纷事项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代为支付费

用合计 480 万元。2026 年,在证监局督促下,相关受聘律师

事务所已向公司退还合计 480 万元。公司上述为实际控制人

垫支费用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审议、未

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

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

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黄梅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徐鼎作为公司财务事

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副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总经理

叶茂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根据《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相

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中黄梅、徐鼎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2

中作出的承诺;叶茂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月修订)》 《股票上市

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第 13.2.1 条、第 13.2.2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

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黄梅,

时任财务总监徐鼎,时任副总经理(代行财务总监)、总经

理叶茂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

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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