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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黄韬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黄韬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04 号

────────────────────────

关于对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黄韬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丽人丽

妆,A股证券代码:605136;

黄 韬,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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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丽,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杜红谱,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丽人

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63 号,以下

简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丽人丽妆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审议、未披露对外担保

2017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 月期间,丽人丽妆对外提供担保,

协助上海麦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麦芃)、上海梦

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馥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印尚实业

有限公司、杭州明馥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从银行获得贷款。公

司未审议、未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二)未识别关联方,未审议、未披露关联交易

2019 年至今,公司未识别关联方上海麦芃。2019 年至 2022

年期间,公司未审议、未披露与上海麦芃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未审议、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 年至 2024 年期间内,公司为实际控制人黄韬所涉离婚

及财产纠纷事项委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并代为支付费用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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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万元。2026 年,在证监局督促下,相关受聘律师事务所已向

公司退还合计 480 万元。公司上述为实际控制人垫支费用的行为,

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未审议、未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2.1.1 条、

第 2.1.4 条、第 4.1.3 条等有关规定。

黄韬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第 4.2.4 条、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黄韬同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

监李爱丽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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谱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中,李爱丽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2.2 条、第 3.1.4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

诺,黄韬、杜红谱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

《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

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6.2 条、第 16.3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总经理黄韬,时任财务总监李爱丽,时任董事会秘书杜

红谱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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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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