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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6〕0041 号

关于对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金科环境,A 股证

券代码:688466;

张慧春,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安娜,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连 菲,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2026 年 6 月 19 日,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

函的回复》称,公司原职工代表监事连菲的配偶汤文渊担任唐山

艾瑞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瑞克)董事职务,在连菲

担任公司监事期间,艾瑞克构成公司关联法人,公司累计向艾瑞

克收取运营服务费共计 7,955.37 万元,相关交易构成日常关联交

易,交易金额已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针对该日常关联

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迟至 2026 年 7 月

1

3 日才召开董事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补充审议并披露。

综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关联交易且达到披露标准,但未

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

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5.1.2 条、第 7.2.3 条、第 7.2.4

条、第 7.2.9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慧春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负责

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安娜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

公司时任监事连菲作为关联关系中相关主体,未勤勉尽责,对公

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1 条、第 4.2.4 条、第 4.2.5 条、第 5.1.2 条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1 条、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金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慧春、时

任董事会秘书陈安娜、时任监事连菲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

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部提交经全体董高人

2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

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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