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证监局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环节留痕记录不完整。二是个别员工在没有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三是个别员工客户招揽行为不规范,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营销过程中存在误导性宣传的行为。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分公司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展业不规范、对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存在不足,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10月修订)》(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督,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6年7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