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姚浩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姚浩、周旋:
经查,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未完整披露与深圳市骏达光电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低级错误、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部分会议记录存在错误、收入核算不规范、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等问题。
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四十一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影响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姚浩、董事会秘书周旋对上述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姚浩、周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