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原航空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32 号 关于对中原航空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原航空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获取的个别投资者资产证明文件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 )对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评估程序不规范、部分风险揭示书中显示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与基金产品认定的风险等级不符,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存在长期缺位情形、部分投资项目投后管理不到位,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1 — 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6 年 6 月 29 日—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