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山东国信喜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夏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23号
山东国信喜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夏安: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管理私募基金并进行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宣传材料存在夸大或不实的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夏安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依照《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相关情况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风控管理,严格履职尽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6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