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山东丰源生物质发电股份公司及甘志端、龙慎伟、史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丰源生物质发电股份公司、甘志端、龙慎伟、史恒:
经查,2025年8月至12月期间,山东丰源生物质发电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多次向关联方山东丰源远航煤业有限公司拆借资金,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单日资金占用最高余额3,800.00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甘志端,总经理龙慎伟,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史恒,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众公司利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