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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新、陈涛、沈晓敏、吉小华:
经查,浙江中孚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环境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建新2023年度至2025年度以备用金、临时借款等形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196.15万元。截至2026年6月,上述资金占用本息陆续归还完毕。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且未针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年才陆续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建新、时任财务负责人陈涛、时任财务负责人沈晓敏、时任财务负责人吉小华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建新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上述侵占公司资产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证监会令第2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陈建新、陈涛、沈晓敏、吉小华分别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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