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张旭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旭:
经查,你在中衍期货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为个别客户配资活动提供便利,上述行为反映出你未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