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景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景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景玉:

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征程或公司)2026年3月12日发布的重大仲裁公告(补发)显示,2024年9月,新征程与海南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南至和永道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和永道)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新征程将一宗土地使用权按照此前协议约定的价格30,229,428元投入项目合作,至和永道全权负责项目资金投入并独立主导项目开发决策。此后,至和永道就上述合作事项向北海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北海国际仲裁院于2025年5月受理仲裁申请,并于2025年8月作出仲裁裁决。

对于上述合作事宜和仲裁事项,新征程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年3月12日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景玉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征程、王景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年6月26日

APP下载
广告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