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景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景玉:
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征程或公司)2026年3月12日发布的重大仲裁公告(补发)显示,2024年9月,新征程与海南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南至和永道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和永道)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新征程将一宗土地使用权按照此前协议约定的价格30,229,428元投入项目合作,至和永道全权负责项目资金投入并独立主导项目开发决策。此后,至和永道就上述合作事项向北海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北海国际仲裁院于2025年5月受理仲裁申请,并于2025年8月作出仲裁裁决。
对于上述合作事宜和仲裁事项,新征程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年3月12日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景玉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新征程、王景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