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国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国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2023年你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对个别资产管理计划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