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道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8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88号关于对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道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道北证券营业部: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个别员工在金融产品营销过程中作出误导性陈述、向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客户推荐私募基金产品、向客户提供风险测评答案、向客户返还金融产品认购手续费等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四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未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6年6月24日抄送:证监会机构司、法治司;湖南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6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