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李瑾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李瑾:
经查,你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珠山大道证券营业部(曾用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广场南路证券营业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昌南大道证券营业部、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昌南大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使用客户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伪造客户证券账户对账单并私盖营业部业务专用章等情形,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八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二十四条和《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6年7月3日10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6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