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惠和股份有限公司及李亚华、张小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惠和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华、张小珍:
厦门惠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和股份或公司)未于2026年4月30日前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公众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李亚华时任惠和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张小珍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公众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众公司信披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厦门惠和股份有限公司、李亚华、张小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6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