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宁波市和众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吴鼎伟、蔡灵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波市和众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鼎伟、蔡灵燕:
截至2026年4月30日,宁波市和众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按规定披露2025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吴鼎伟、董事会秘书蔡灵燕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