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88 号──────────────────────── 关于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超讯通信, A股证券代码:603322; 梁建华,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钟海辉,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郭彦岐,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1- 卢沛民,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6 年 1 月 29 日,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5 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称,预计 2025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3,600万元到 5,400 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 2,100 万元到 3,100 万元。 2026 年 4 月 27 日,公司披露《2025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 2025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3,600 万元左右,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4,400 万元左右。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为,随着年度审计评估工作的开展,年审会计师基于更严谨审慎的考虑,对单项大额应收账款增加了减值计提比例。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25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5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3,566.73 万元,实现扣非后净利润为-4,378.60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变化,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且公司临近年报披露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公司上述行 -2-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5.1.4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梁建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钟海辉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郭彦岐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卢沛民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条等有关规则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的主要申辩理由如下:本次业绩预告更正主要系年审会计师在年审后期阶段对单项大额应收账款增加减值计提比例所致。公司聘任审计机构时点较晚,审计机构熟悉公司情况时间有限。前期公司已与审计机构就本次减值计提比例调整事项沟通,但无法预判审计机构增加减值计提比例的决定,属于突发情况,无违规主观故意,且与审计机构确认调整意见后尽快主动更正。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3- 第一,公司业绩预告披露前后,本所多次约谈公司或年审会计师重点关注应收账款的回款及减值计提等情况。公司应当对相关应收账款事项予以高度审慎关注,严格依规计提减值比例,对加大减值计提风险具有合理预期,并非公司所称增加减值为突发情况、无法预判,所称不具有违规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公司会计责任与审计机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公司不能以审计机构增加减值计提比例为由,减免自身违规责任。同时,公司直至年报披露的前一天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未能起到尽早提示风险、降低不良影响的效果,不足以减轻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梁建华、时任总经理钟海辉、时任财务总监郭彦岐、时任董事会秘书卢沛民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4-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6 月 17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