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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君、高飞、张昆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君、高飞、张昆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君、高飞、张昆:

经查,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科技或公司)与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5,184.62万元。2026年4月24日国晟科技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时,已获悉该笔诉讼情况,但未包含在内,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该笔诉讼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超过10%,公司迟至2026年5月22日才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国晟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吴君作为公司董事长、高飞作为公司总经理、张昆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相关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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