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黄晖、吴中家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黄晖、 吴中家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 81 号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黄晖、吴中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黄晖、吴中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110 号)查明的事实和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告相关内容,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根据公司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4 年确认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492.49 万元,系员工持股计划未解锁部分股票出售所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出售库存股所得应记入资本公积而非营业外收入,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授予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而非按照解锁比 1例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多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应冲回。对此,公司对 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涉及利润总额等财务数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2.1.1 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晖、时任财务总监吴中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6 年 6 月 18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