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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黄晖、吴中家的监管函

(原标题:关于对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黄晖、吴中家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黄晖、

吴中家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 81 号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黄晖、吴中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瀛通通讯

股份有限公司、黄晖、吴中家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6〕

110 号)查明的事实和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告相关内容,公司存在以下违

规事实。

根据公司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4 年确认营业外

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492.49 万元,系员工持股计划未解

锁部分股票出售所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

具列报》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出售库存股所得应记入资本公积而

非营业外收入,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司应当按

照实际授予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股份支付费用,而非按照解锁比

1

例确认股份支付费用,多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应冲回。对此,公

司对 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及追

溯调整,涉及利润总额等财务数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2.1.1 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晖、时任财务总

监吴中家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的规定,对公

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

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

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6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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