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6〕0102 号关于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国晟科技,A股证券代码:603778; 吴 君,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高 飞,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 昆,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科技或公司)与江苏大航电气贸易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涉案金额 5,184.62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重超过 10%。 2026年 4 月 24 日,公司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时,已获悉该笔诉讼情况,但未在相关公告中予以披露,迟至 2026年 5 月 22 日才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7.4.1 条 1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吴君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高飞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昆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吴君、时任总经理高飞、时任董事会秘书张昆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2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