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存在针对个别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以及承诺本金限定损失金额的情形。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单位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加强内部合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6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