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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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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上海雅仕,

A 股证券代码:603329;

吴宏艳,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金昌粉,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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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6 年 4 月 29 日,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

公告》显示,经公司对所属子公司涉及的供应链贸易业务进行业

务模式、财务核算等自查,基于审慎性原则,将部分贸易业务收

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

。本次更正涉及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半年度报告、2024 年第三季度报

告、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

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存货、其他流动资产、营业收入和

营业成本报表科目。其中,2024 年年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

调减 20.14 亿元,占更正前对应科目金额的 40.03%、42.01%;

2025 年一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调减 1.95 亿元,占更正前

对应科目金额的 24.38%、26.36%;2025 年半年报营业收入、营

业成本各调减 5.59 亿元,占更正前对应科目金额的 27.36%、

29.11%;2025 年三季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各调减 3.21 亿元,

占更正前对应科目金额的 12.43%、13.35%。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

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

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

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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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总会计师吴宏艳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

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金昌粉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

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对上海雅仕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会计师吴宏艳、

时任董事会秘书金昌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采取有效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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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

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高人

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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