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洪国、李兴春、李伟先、李峰、陈刚、董连明、袁西坤:
2019年至2024年,公司向上海仕芥实业有限公司等5家关联方借款。公司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陈洪国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兴春作为时任副董事长,李伟先、李峰、陈刚作为时任总经理,董连明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袁西坤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责。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6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