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5月20日